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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背景
  2006年,華美集團董事長張克強等人攜3.29億元參與鹽湖集團的增資擴股和受讓。2008年,鹽湖集團的上市為張克強及其投資伙伴一度創造出了70億元的“紙上財富”。然而,張克強於2011年1月被雲南公安採取強制措施,隨後3年多時間一直被羈押於看守所中。2011年9月9日,張克強等人被昆明市檢方指控:“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有資產鹽湖鉀肥的股權,起訴書稱,該部分股權市值近44億元。
  公訴人昆明市人民檢察院認為,鹽湖集團的股東必須是“國有企業”,張克強等通過信托方式,以入股國有企業深圳興雲信參與鹽湖集團的定增,即是詐騙國有資產。
  張克強等人的辯護律師團隊則認為,鉀肥投資是向民營企業放開的,所謂“投資門檻”並不存在。此案中只有企業法人之間合作投資、委托投資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係,張克強等人均不構成詐騙罪,應判無罪。
  期間,張克強等人背著未判決的“詐騙罪”一直被羈留。2014年1月20日,昆明市檢察院將廣州市華美豐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追加為被告單位,並向張克強等人發出“單位行賄罪”的追加起訴。同時,向雲南煙草興雲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董曉雲、深圳興雲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經理崔偉追訴“受賄罪”。
  不過,在2月的庭審中,被告單位華美豐收公司和被告人張克強等5人的辯護律師,都作了無罪辯護。
  6月13日,昆明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詐騙罪不成立,單位行賄罪成立。
  (原標題:鹽湖案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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