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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最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預防癌症飲食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絡平臺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將於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京華時報新竹二手餐飲設備記者孫思婭
  亮點1

  知假買小分子褐藻糖膠假照樣索賠

  >>規定
  《規定》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借款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孫軍工表示,這意味著“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他表示,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對於打擊無景觀設計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具有積極意義,有利於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
  實際上,在《規定》出台前,我國法律對於“知假買假”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現行《消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消法》實施以來,以王海為代表的購假索賠之風在全國各地盛行,此種現象被稱為“王海現象”,王海們的做法成為法學界爭論的話題。
  “法院對於‘知假買假’請求懲罰性賠償是否予以支持的問題,無論法學界還是審判實踐中都存在不同認識。有的法院支持,有的法院不予支持。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支持了‘知假買假’的索賠,對於統一司法尺度、打擊無良商家、維護消費者權益、凈化食品藥品市場環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楊立新說。
  “但是對於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知假買假’,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仍然還是一種探索的過程中。”最高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說,“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偽劣行為起到制約、遏製作用,但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或者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解讀

  >>案例·知假買假獲十倍賠償
  【案情介紹】2012年5月1日,原告孫銀山在被告歐尚超市江寧店購買“玉兔牌”香腸15包,且明知其中價值558.6元的14包香腸已過保質期。到收銀台結賬後,孫銀山徑直到服務台索賠。因協商未果,孫銀山訴至南京市江寧區人民法院,要求歐尚超市支付售價十倍的賠償金5586元。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本案中,孫銀山實施了購買商品的行為,歐尚超市未提供證據證明其購買商品是用於生產銷售,且原告孫銀山因購買到過期食品而要求索賠,屬於行使法定權利。食品銷售者負有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及時清理下架。但歐尚超市仍銷售已過期的香腸,應被認定為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根據法律,判決被告歐尚超市支付原告孫銀山賠償金5586元。
  亮點2

  十倍索賠放寬限制
  >>規定
  《規定》第15條明確規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孫軍工告訴記者,針對食品領域的亂象,我國現行的《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了食品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從而加大了經營者的違法成本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但其中也明確規定了“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實踐中,有種觀點認為,適用食品安全法第96條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應以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
  因此《規定》第15條對此加以明確,意思也就是說,消費者主張食品價款十倍賠償金不以人身權益遭受損害為前提。這對於統一裁判尺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食品、藥品環境,將產生積極影響。
  亮點3

  贈品質量商家擔責
  >>規定
  《規定》第4條規定:“食品、藥品生產者、銷售者提供給消費者的食品或者藥品的贈品發生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消費者未對贈品支付對價為由進行免責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讀
  孫軍工表示,食品、藥品事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即使是贈品,也必須保證質量安全。消費者對贈品雖未支付對價,但是贈品的成本實際上已經分攤到付費商品中。贈送的食品、藥品因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權益損害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亦應承擔賠償責任。
  但考慮到消費者獲贈食品、藥品在實質上屬於商家讓利性質,故對於生產者、銷售者承擔責任的條件,《規定》作了限定,即該贈品必須實際出現了質量安全問題,造成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才能主張權利。
  亮點4

  霸王條款一律無效
  >>規定
  《規定》第16條規定:“食品、藥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消費者依法請求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讀
  孫軍工解釋稱,這也就是說,消費者可以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請求人民法院認定“霸王條款”內容無效。他表示,實踐中,消費者與食品、藥品的經營者相比,往往處於弱勢地位。一些食品、藥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霸王條款”對消費者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規定》明確了,這類“霸王條款”內容一律無效。
  □出台背景
  近年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中社會關註度較高、涉及範圍較廣的案件類型。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2012年,全國法院受理的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共計13216件,占各類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食品、藥品民事糾紛案件所涉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危害嚴重,直接影響民生和社會穩定。
  “國以民為本,民以食為天”,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食品、藥品安全事關民生,既是當前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也是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近年來,制售假冒偽劣食品、藥品的活動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溝油”、“蘇丹紅”、“毒大米”、“毒生薑”、“毒膠囊”、“塑化劑酒”等食品、藥品安全事件不斷發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藥劣藥的“黑工廠”、“黑作坊”、“黑窩點”屢禁不止,虛假食品、藥品廣告十分常見,以普通食品甚至農藥殘留超標食品冒充綠色食品、無公害食品、有機食品的現象比比皆是。這些行為給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帶來嚴重危害,可能同時引發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
  由於廣大消費者通過民事訴訟依法維權越來越多,而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法律條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的處理存在裁判尺度不統一的情況,因此最高法在總結審判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反覆調研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制定出台了《規定》。
  京華時報製圖汪春才
(原標題:“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維權)
(編輯:SN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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